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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离岸保理是什么?

     今天中午休息的时候,看到某个QQ群内在讨论离岸保理,发现很多人的理解存在较大误差,现谈下我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注册在自贸区内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开展“国内即离岸保理业务”,那么什么是“离岸保理业务”呢?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离岸保理,先得弄清楚什么是离岸、离岸公司、离岸业务、离岸金融等概念,简单来讲,离岸公司是指注册在离岸司法管辖区内的企业,比如BVI、开曼、百慕大等,离岸公司一般不得在注册地开展业务,离岸公司享有税收优惠及股权结构、董事、财务资料的保密。离岸公司包括贸易、基金、创投等。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鉴于离岸公司的优势,设立了离岸公司,开展离岸业务。因此,离岸公司并非就是指“境外公司“,也不是说自贸区内的公司就算离岸公司。

  其次,在国际贸易中,为了规避税收、贸易壁垒、外汇管制等原因,很多出口企业(如中国的出口企业)在离岸管辖区设立了离岸公司,然后将产品先出口给自己的离岸公司(如设在香港),然后通过离岸公司再销售给国外的公司(如美国公司)。从这种贸易结构来看,美国的进口商是付款方,香港的离岸公司是收款方(债权人)。如果国内的企业需要申请保理融资,那么其商务合同的买家是离岸公司。而美国的进口商跟中国国内的公司又没有直接的贸易关系。因此,国内的保理商不能跟国内公司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也不能跟离岸公司开展保理业务(能否开展离岸业务是需要审批的)。

  那么,离岸保理是什么呢?自贸区管理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银行保理方面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离岸保理是指: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保理公司可以跟离岸公司和国内公司签署保理业务合同,受让离岸公司享有的对美国进口商的应收账款,然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美国的进口保理商,根据美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由自贸区保理公司为中国的出口企业提供融资。这样的结构安排,不仅为离岸公司解决了信用风险担保问题,还为国内出口商解决了融资问题。

  考虑到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通过离岸公司进行贸易的业务量比较大,应收账款规模也较大。批准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离岸保理业务,将可以更好地解决国内出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也是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一个新契机。

  不过,虽然离岸保理的政策是有了,但是具体的落地还需要管委会、银监、外管等多部门协调。据笔者了解,目前自贸区商业保理的相关政策也均未实际落地,各个部门还在协调之中。我们也在密切关注相关进展。

  【本文作者:林思明,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转自保理法律研究】